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经审批而无效有关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以划拨方式瑕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该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审批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应对消防设施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不能因此侵害购房人的权益牛某依买卖合同而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某投资公司理应依据买卖合同将无瑕疵的完整物权案涉房屋交予牛某。某投资公司将电梯前室的面积计入案涉房屋的套内面积售予牛某,牛某依法对电梯前室享有独立占有、支配和使用的物权。某投资公司将本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的消防栓等公共设施设计安装在牛某享有物权的电梯前室内,消防部门要经常进入到该电梯前室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致使牛某对电梯前室不能行使独立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牛某对电梯前室享有的完整物权不能实现。
出卖人故意隐瞒或不告知凶宅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凶宅”对房屋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主动向购买人披露“凶宅”的情况。在本案中,由于出卖人并未告知购买人“凶宅”的相关事实,购买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莫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某置业公司作为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约定莫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显重于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莫某显失公平,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莫某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认定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关买受人逾期付款致合同解除之违约责任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某房产公司与刘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佛山地区商品房交易习惯可知涉案合同已经进行了备案,即使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但由于网签合同未办理注销手续,客观上也造成某房产公司无法另行销售涉案商品房的事实。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且某房产公司、刘某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刘某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
合伙买房以一人名义登记的产权归属被告房地产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第三人投资公司的在建商品房包括原告讼争的商品房所有权,那么第三人投资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巳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继,由于原案涉房产公司破产,被告承继了原房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购房者应与被告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原签订的合同注销。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方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之后,尽管没有入住讼争房屋,但其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优先权利并对抗后续占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后,涉案房屋便无法再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认,其他买受人再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