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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日期:2012-04-26 点击:1084次

    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 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变更项目设计?
    日期:2012-04-26 点击:528次

    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变更项目设计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何为城中村改造房,买城中村改造房需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2-04-24 点击:685次

    何为城中村改造房,买城中村改造房需注意的事项 城中村改造房是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所用土地一般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楼盘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较低。城中村改造房能否购买,关键还要看其证件等情况。城中村改造房销售同商品房一样,必须五证齐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央产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纠纷案
    日期:2012-04-22 点击:702次

    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央产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房屋原产权单位未向交易办公室报送该套房屋的档案,该套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沈某认为,本案涉诉房产不具备上市流通条件,转让该房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沈某与韩某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于协议中已就房屋座落、购房款数额、房屋交付期限、购房款交付方式及期限、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等房屋买卖基本条款予以明确,故应认定上述协议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同单位职工之间买卖单位公房是否有效
    日期:2012-04-22 点击:557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同单位职工之间买卖单位公房是否有效 卢某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还未获得房屋产权,因此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处分国有资产,应当无效。但依据其与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卢某在按成本价付清房价款后,产权即归卢某所有,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卢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谢某,谢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卢某应当依约在获得产权证后30日内协助谢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经获得产权证,且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故谢某要求卢某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之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给其他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
    日期:2012-04-21 点击:645次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之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给其他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转让给其他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人。

  •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日期:2012-04-21 点击:750次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特殊人群住房这个基本民生的重要政策制度,这一政策待遇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是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20 点击:693次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争议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按房改房价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隐瞒已调解离婚之实,购房时掺入了原告的工龄并享受优惠购房行为当属不当行为,原售房单位对此予以纠正并责令被告补交了工龄优惠款,此举亦属正当,但上述情况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及共同共有的性质。由于该房系房改售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而经售房单位纠正后的福利对象仅为被告,被告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另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原婚生女亦由原告抚养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分割时对原告亦可酌情予以适当照顾。

  • 小产权房屋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及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19 点击:470次

    小产权房屋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及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关于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声音,第一种是反对者,认为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转让合同无效;第二种是支持者,认为国家并为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故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有效。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纠纷案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房产买卖
    日期:2012-04-19 点击:741次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纠纷案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房产买卖 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原、被告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练某已经把房屋交付给两徐某,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原告因能上市买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尊重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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