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与合同解除及对策 权属证书缺失型。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违章建房,开发商不能向主管部门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等。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第十五条第1项处理方式,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解释》第十五条亦规定了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房地产律师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纠纷之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延期交房是买房人最容易遇到的收房难题,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这其中有些是开发商从销售策略的角度出发,故意把给业主的收房日期与工程实际完工预期有一定提前,因为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写着“2006年11月交房”的房子,明显要比“2007年1月交房”的房子好卖一些。所以很多开发商都会在合同里给自己留出一定的“宽容期”,说明只要能在宽容期内交房,并不算违约,同时甚至不用支付违约金。
农村拆迁补偿所分配的购房面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合同有效 杨某与朱某均系同村居民,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杨某和朱某已经按照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公布的《王家村住宅楼实施方案》,到村民委员会办理了登记手续,认定该卖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朱某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回迁房买卖纠纷案之农民购买回迁房不适用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合同解释》中所指的商品房是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即买受入主体不特定的房屋。而回迁楼的出售对象是特定的被拆迁入,买受入主体特定,不是自由出售,故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相关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案之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本村他人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农村村民方可拥有宅基地,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洪某的两个儿子均为该村村民,且均已成年,洪某购买房屋的行为符合为儿子申请宅基地的情形。该行为在得到村委会的认可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于城市厝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形,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出卖的,因此,蒋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蒋某对协议的无效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黄某可以要求蒋某赔偿损失。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之同村村民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效力认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但双方未办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故该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相反,如果双方的合同经过了程序上的批准,并将该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作了相应的变更,就是有效合同。
商品房产权转让后不影响开发商对房屋承担房屋质量保修义务 房屋开发商应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某开发商在与高某签订的《商晶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表明某开发商应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高某购买房屋后又将房屋卖于林某,房屋所有权转移并不免除某开发商保证房屋质量的义务。林某购买房屋后发现的室内地面下沉现象,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某开发商负有维修义务。
明知房屋为公房未办理产权证,单位享有部分产权仍进行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即使双方明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而进行房屋产权的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明知房屋没有产权证而进行交易的,也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