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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日期:2012-05-13 点击:515次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3 点击:539次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5-13 点击:480次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12-05-13 点击:450次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日期:2012-05-13 点击:592次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5-12 点击:500次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2-05-10 点击:455次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5-10 点击:406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 征地补偿款该给谁?农民是否是唯一的征收补偿对象?
    日期:2012-05-10 点击:498次

    征地补偿款该给谁?农民是否是唯一的征收补偿对象?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舆论对村集体“截留土地补偿金”的做法多有诟病。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土地补偿费”应属于失地农民,并对农村中的“截留土地补偿金”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将土地补偿金归于村集体并无不妥,相关人挪用甚至贪污“土地补偿费”的行为,并不能够否认村集体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性。此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集体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而在于集体应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果集体坚持不将征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个人,那么失地农民也就只好望洋兴叹。

  •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探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449次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探析 合同签订本身虽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通过合同,双方相互设定债权债务。所以,物权变更与合同是否有效完全是两码事。经过户登记,发生物权变动,而只要订约双方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所有权是否变动对合同效力本身不产生影响。对于未登记领取房产证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已具备对其房屋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条件,未领取只是因为开发商尚未去办理或尚在办理过程中,此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另一种情况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办理登记手续尚存在一定障碍(如土地取得存在瑕疵)此种情况下就适用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除非起诉后开发商仍未登记领取房产证并且不具备登记领证条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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