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地方物价规定当然不能取代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合同效力
    日期:2017-11-29 点击:286次

    地方物价规定当然不能取代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合同效力“一价清”,制度作为地方性规范缴费的物价行政管理制度,为其管理职能所系,性质上不属于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其正当性无可非议,与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合同不构成本质性对立,不能由此否定合同效力。

  • 一般卖房者违约的,应当如回适用法律
    日期:2017-11-29 点击:311次

    一般卖房者违约的,应当如回适用法律一般卖房者若违约,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因为该解释所称的房屋的出卖人是特指房地产开发一企业,所针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一房数卖”中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日期:2017-11-29 点击:240次

    “一房数卖”中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多种违约请求权,包括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按照出卖人违约的情形,又分为先买者的请求权和后买者的请求权,但无论是先买者还是后买者,其请求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都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的规定中,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 商品房“一房数卖"合同如何履行
    日期:2017-11-29 点击:236次

    商品房“一房数卖"合同如何履行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 商品房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178次

    商品房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是主张我国应采取物权行为理论,认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从而使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成为生效合同。二是认为在我国立法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债权合同效力的发生并不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以生效的债权合同与交付行为或者登记行为的法律事实构成为前提。因此,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能否发生转移,是出卖人能否依约履行合同的问题。

  • 共有存量房买卖台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276次

    共有存量房买卖台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人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 未取得产杈证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279次

    未取得产杈证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法第38条第6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所涉及事项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以鼓励交易与诚实信用为原则,尊重合同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

  • 商品房现售合同是否以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条件
    日期:2017-11-29 点击:259次

    商品房现售合同是否以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营资格是用来证明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证明,审核和发放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用来管理、控制和监督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是开发房地产的必要条件,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投资者的利益而取消国家的监督管理,对于当事人无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应确认合同无效

  • 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
    日期:2017-11-29 点击:308次

    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就预约标准的确定性而言,学理上一般从预约合同内容是否包括本约的“必要之点"人手探讨。“必要之点",是指预约应包含本约合同所不可缺少的要素;“非必要之点",是指预约无须包含本约的必备条款便可成立。

  • 认购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265次

    认购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认购行为不是商品房的预售行为,认购书与预售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样,认购书表示认购者准备购买某一商品房,而预售合同表示购房者已经买下某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当时不能克服的障碍,如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