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农村房买卖,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认定受让人所有权宅基地审批表只记载建房初始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成员,一旦出现土地使用权人去世、房屋出售、分家等情况,当事人并不向土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变更。加之,房屋所有权于土地使用权并非同等概念,并不能依土地使用权审批表来准确界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情况最终需依建房时出资、出力情况,对房屋建设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
一房二卖的,差价款应作买房人期待利益予以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刘某与徐某签有收条,承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徐某,并将涉案房屋交付徐某使用。该收条已具备了拟购房屋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认定刘某与徐某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引诱违约致一房二卖,原合同有效,仍需继续履行买受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引诱出卖人违约一房二卖的,只能减免违约方违约责任,并不能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公然违背,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卖人一房二卖,买受人不安抗辩而自愿解约情形从形式要件来看,一房二卖情形下两份合同均为有效,但卖房者最终只能选择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在徐某对买卖房屋现状提出异议并行使不安抗辩权前提下,沈某并未积极消除业已存在的令合同相对人不安之情形并履行相应告知义务,而是单方面通知徐某解除合同,故沈某主张徐某违约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沈某诉请及徐某反诉请求。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合同有效,物权不必然变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审理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雷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登记在雷某名下,雷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李某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合同仍有效《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约定过高能否调整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为二十多万,而该房屋所在地的房价没有明显下降,故其上述违约金明显过高,应该予以调整。调整的具体幅度,法院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酌定。
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单位、身份、工龄、职级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个人工作劳动所获得的体制福利。从法律形公房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1998年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之前,城市居民主要是依靠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此类房屋虽然在具体分配时会考虑各个家庭的人口、居住面积等因素,但总体而言是与式上看,公房性质仍然属于“公有”,承租人仅持有“公房租赁凭证”。
法院通报:二手房买卖中户口纠纷的法律风险及建议有的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预先调查核实,未与其他户籍登记人明确户口迁出义务,仅仅是卖房人答应让其亲属迁出,以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登记人不愿配合、根本找不到登记人、甚至登记人已经死亡等情形,导致户口迟迟无法迁出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际施工人权利可否被代位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赋权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期实现对建筑行业领域农民工利益的间接保护,该权利在本文中特称为“实际施工人权利”。但这种赋权更多的是应政策需求的权宜之举,理论基础薄弱,因而对行权的主体资格及行权范围应严格限制,以免冲击合同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