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房改房"纠纷如何处理在房改过程中,职工购买的价格区别决定着产权归属的区别。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购房存在标准价与成本价之分。标准价包含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在进人市场交易时,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在领取产权证书时,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标明产权比例。成本价包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
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转让纠纷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1)违反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法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当事人之间转让集资房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2)损害国家利益,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侵犯了国家集资房的管理制度,或者说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制度;(3)未经国家审批。
如何认识已购经济适用房再次买卖的效力在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为原告的,其诉讼请求多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其诉讼主张,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否定达到将已交付给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返还己方。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的诉辩主张多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协议,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查封期间对查封房进行转卖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事实上的权利人应当是一致的。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各种原因,也会产生两者不一致的情形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可能的事实权利人,规定了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各方就不动产所有权产生纠纷之时,异议登记就显得至关重要。
房地产居间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基础上制定的(2)格式条款为了重复使用而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
对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和反跳单"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反跳单"条款有效。“反跳单"条款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的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标准情况下的赔偿计算方法。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有人认为,如果该约定实际上是违约金,则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有人认为,如果该约定计算出的数额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时,当事人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