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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疫情为由卖家终止房屋买卖交易 法院:不应按不可抗力纳入考量构成违约
    日期:2022-11-21 点击:178次

    疫情为由卖家终止房屋买卖交易 法院:不应按不可抗力纳入考量构成违约在房屋买卖中,一味地将疫情和不可抗力划上等号,这是一种片面的认知。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疫情对正常履行影响不大的,不应按不可抗力纳入考量,进行责任免除。正如本案中,被告违约表面是因疫情导致,实则是意图涨价而故意违约。在此也提醒大家,买卖双方都应遵法守约,积极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 疫情影响酒店经营困难 法院:遵循公平原则 共担风险 酌定减免租金
    日期:2022-11-21 点击:92次

    疫情影响酒店经营困难 法院:遵循公平原则 共担风险 酌定减免租金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儿子早逝 房产孙女名下 如何保障“老有所居”?法院:达成调解依据《民法典》明确居住权
    日期:2022-11-21 点击:165次

    儿子早逝 房产孙女名下 如何保障“老有所居”?法院:达成调解依据《民法典》明确居住权在本案中,考虑到房子关系到失独老年人的晚年安居问题,且老人与儿媳、孙女签订的《养老协议》中确实约定老人享有终生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就周老太在房屋中享有的居住权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最终由其孙女配合至物权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 施工图售楼书沙盘模型均可见房屋装饰腰线 购房者要求拆除 法院:开发商未违约交付 难以支持诉请
    日期:2022-11-19 点击:116次

    施工图售楼书沙盘模型均可见房屋装饰腰线 购房者要求拆除 法院:开发商未违约交付 难以支持诉请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未标明房屋楼栋外立面有装饰腰线及顶棚的设置,但在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售楼书及销售现场的沙盘模型上均可见房屋设有装饰腰线及顶棚。不论这些沙盘模型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都是对吴先生购买房屋作出判断前进行选择和考量的参考因素之一。

  • “玻璃连廊”变“核心筒” 法院: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不利因素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19 点击:323次

    “玻璃连廊”变“核心筒” 法院: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不利因素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当前房屋销售以预售为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法直观查看体验商品房的结构和布局。个别开发商未能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业主在收房后才发现房屋不利因素,导致购房纠纷。

  • 租赁厂房消防栓失修漏水致财产损失谁担责?法院:承租方负有维护保养责任
    日期:2022-11-18 点击:353次

    租赁厂房消防栓失修漏水致财产损失谁担责?法院:承租方负有维护保养责任作为出租方,当事人应在确定己方物业的性质、承租用途等多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出租房屋消防责任的要求落实自己的消防义务,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为承租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注意出租房屋是否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 疫情致健身门店阶段性暂停经营 法院: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 承租方无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日期:2022-11-18 点击:119次

    疫情致健身门店阶段性暂停经营 法院: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 承租方无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
    日期:2022-11-16 点击:86次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租赁期间即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20年。对于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对于“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是否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其赔偿范围的认定
    日期:2022-11-16 点击:79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是否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其赔偿范围的认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当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承租人因丧失优先承租权而承租同类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性质、人流量等)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因丧失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另行选址、未能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合理期间的停业损失。

  • 从本案看定金条款的填补功能
    日期:2022-11-12 点击:98次

    从本案看定金条款的填补功能当事人应当取得的赔偿需以其实际产生损失为限。合同双方约定定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通过返还双倍定金能够弥补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则不应再另行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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