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一房二卖”情形下,即使后手实际取得了房屋,法院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已出售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导致原来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兑付,后续所生纠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还是票据法律关系处理?1.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2.在商业汇票未得到实际兑付,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的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承包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房屋形式上具备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房,购房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
法拍房交易成功后拒不迁出,赔二手房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都会订立书面合同,对房屋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便于出卖人履行义务及买受人维护合法权利。但是法拍房因其特殊性有别于正常的二手房交易,购房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往往不会直接接触,更不会约定房屋交付的具体事宜,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负责进行清场。
竣工结算文件何种情形能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在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发包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某、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及专家论证,案涉商品房项目所处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指标严重超标,需要进行治理修复,但治理时间、治理方案及治理效果均不能确定。此种情形下,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故应认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处于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损失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合同严守原则的题中之义。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由于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受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预期利润的实现程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案件审理中往往以可得利益能否实际产生、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大小均具有不确定性为由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纠纷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裁判导向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如中途解约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租赁物、如何交接均无约定;如在签订租赁协议中只约定了租期五年,但是对五年中每一年收取费用的具体时间、费用标准、交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使得产生争议后,各执一词难以判定;如承租人为经营需要,改变出租物的部分结构或者布局,出租人虽同意,但双方未明确具体改造部位、标准和范围等,也不积极配合承租人及时提供相应变更条件或设施,致使双方拖拉扯皮产生纠纷;或者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提供消防达标、结构改造的相关图纸,但消防迟迟未达标,整改后承租人仍不能正常开业经营,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违约责任难以认定。
房屋租赁案件不仅涉及诸多遗留事宜,如租金缴纳时间、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情况、违约金的标准和支付,还有租赁期间双方矛盾的累积爆发,如水电气暖等硬件设施提供不到位不充分、中途解约的租金承担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改建扩建、添附物的处置等。
针对房屋租赁业良性发展的规则指引一方面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同时要重点围绕矛盾纠纷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学习研究、开展类案检索、查找相关资料等,为案件审理做好法律铺垫,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努力做到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