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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日期:2023-03-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 当事人诉求争点多、矛盾深

房屋租赁案件不仅涉及诸多遗留事宜,如租金缴纳时间、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情况、违约金的标准和支付,还有租赁期间双方矛盾的累积爆发,如水电气暖等硬件设施提供不到位不充分、中途解约的租金承担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改建扩建、添附物的处置等。

在经营性房屋租赁中,存在委托投资经营、委托出租管理等一系列特殊经营方式。该类运营方式一般流程为:小业主向开发商购买商铺的同时,委托特定经营管理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由该公司将多个商铺统一出租,并按照固定金额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向小业主支付租金收益,此时买卖、租赁、委托关系呈交织重叠状态,容易带来纠纷隐患。

2. 经营性租赁规范差、利益平衡难

经营性房屋租赁案件的承租方或为自然人或为企业,而出租方主要为企业,还有部分为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经纪机构。基于公司法人特征,自然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容易受到出租方牵制,使得双方地位失衡。

即便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也会因出租方的优势地位引发实际差异。合同多为出租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承租方一般只能同意,而部分格式合同下出租方的责任明显低于或少于承租方。

合同中,承租方主要义务是交纳租金,租金通常按照季或年交纳;出租方主要义务为交付租赁房屋。双方履行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时,承租方往往会自行停止经营并搬离租赁房屋,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多交纳的租金。

对此,出租方多认为承租方尚未正式办理腾退手续、租赁房屋内仍存有承租方的物品,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承租方支付已拖欠和未到期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

3. 租赁行业受疫情冲击大、案件增长快

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政策原因、规划调整、第三方整改要求、到期未续签合同随时解租问题、经营不善拖延交租等造成的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尤以疫情发生以来,实体经济遭到较大冲击,波及到商业用房的租赁市场。疫情后的一段时间,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井喷式”增长。

案情通常为:承租人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减免一定期间的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押金等,而出租人要求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因承租人怠于履行合同,甚至恶意跑路,而由出租人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等。

但也不可避免存在某些当事人假借疫情之名,掩盖违约事实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产生实质影响,以及影响程度是否到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等因素。

4. 租赁纠纷群体性特征明显,关联度高

因纠纷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高度关切,往往抱团合力增加维权力度,甚至借新闻媒体报道扩大影响力。尤其是“投石问路”式诉讼,其背后往往“待机”大量诉讼和众多主体利益,法院应谨慎处理。

在委托经营、长租公寓的模式下,业主向开发商购买商铺后,再与开发商或者其关联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由公司负责统一招租、管理,业主不参与实际运营便可收取固定租金收益。

看似业主已转移经营风险,但商铺的投资收益取决于管理商或经营公司的运营能力和返租方式,经营不善,风险必然回归业主,如租金兑付困难、商铺收回成本巨大等,且部分经营公司存在集中注册、短期经营、法人相同等情况,具有较高的暴雷风险,如遇商场经营不善、经营公司资金链断链,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5. 房屋租赁双方矛盾深,难以调解

房屋租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具备一定诉讼能力,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持审慎态度,诉至法院多系自行协商未果。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实际腾退时间等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甚至对租赁范围、租金标准等合同内容均持有较大异议。而经营性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高、数额大,在双方针锋相对的情况下,矛盾深、分歧大,通常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较低,多以法官居中裁判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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