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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相邻关系纠纷在案件类型和争议内容上呈现出的新特点
    日期:2012-05-12 点击:564次

    相邻关系纠纷在案件类型和争议内容上呈现出的新特点 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中,相邻关系比较复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由谁负责维护公共利益尚无统一标准,诉讼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主体,既有某个业主或多个业主联合,也有物业管理公司。 排除妨害请求的内容大量增加。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因素成为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充,除以往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仍然占一定比例外,噪音、粉尘、排烟等也被列入排除妨害之列。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及撤销诉权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0 点击:506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及撤销诉权法律问题解析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与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人可以诉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提出损失赔偿的主张,不当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受损害业主全体受领。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业主的范围界定相关法律规定及解析
    日期:2012-05-10 点击:525次

    业主的范围界定相关法律规定及解析 因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8 条) b:因继承或受遗赠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9 条) c: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30 条)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 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日期:2012-05-10 点击:403次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业主之间因车位、车库所有权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
    日期:2012-05-05 点击:404次

    业主之间因车位、车库所有权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在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只限在开发商与住户之间约定所有,并只可在小区住户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宜转让给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小区由于外来人口过多而导致的人员流动大,不安定因素增多等问题。如果该小区内业主将车位卖给非小区的住户,则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老车位、车库问题不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是适用《物权法》颁布前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规定,或当时的约定。因此,法院在接待此类纠纷时不应按照车位、车库案由收案,而应按照合同纠纷受理为宜。

  •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鉴定的定义与程序
    日期:2012-05-04 点击:591次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鉴定的定义与程序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仲裁等部门的委托,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对由于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其结果经委托机关确认后,作为认定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依据。

  • 涉案房地产建筑面积的确定与测算问题探析
    日期:2012-05-04 点击:457次

    涉案房地产建筑面积的确定与测算问题探析 建筑面积按照使用用途的不同,分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仓库建筑面积等。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对于有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中的记载的,经核实委托鉴证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中的记载的相一致的,可直接获取房屋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开展现场勘验,主要是对委托鉴证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确认无误并保留笔录以备查验。

  •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鉴定过程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4 点击:495次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鉴定过程法律解析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因为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时才需作出的。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订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估价机构遇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以建议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复核,避免多个估价机构对同一估价对象反复鉴定后,鉴定结论不一致而影响法院判决。

  •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法律探析
    日期:2012-05-04 点击:379次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法律探析 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其次才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估算、判断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主要为确定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抵债协议金额、延迟履行的执行等目的服务。

  • 房屋登记案件中民行交叉及其处理
    日期:2012-05-02 点击:504次

    房屋登记案件中民行交叉及其处理 原告起诉房屋登记行为时,如果对作为基础关系的转让合同、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在民事案件处理期间,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鉴此,《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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