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专栏简介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严格限制无效租赁合同的范围,将实践中易被误认为无效租赁合同的情形明确规定为效,保障物尽其用,稳定租赁关系。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债权予以保护,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这部分内容新规定较多,对承租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当承租人侵害租赁房产或者出租房产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时,根据公平原则赋予合法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特定情况下快速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1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2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