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清包建筑公司员工受工伤,其应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日期:2013-01-10 点击:567次

    清包建筑公司员工受工伤,其应向谁主张何种权利如果农民工与承包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所签合同模棱两可,农民工最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一次性从承包人处取得其类似工伤待遇的赔偿,实际操作上还可能比工伤保险待遇所得赔偿更多。这实际就赋予受伤员工乙以选择权,法庭上法官也会善意地行使释明权,尽可能维护受伤民工的合法权益。

  • 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涉诉时,能否作为建设工程实施主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日期:2013-01-10 点击:649次

    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涉诉时,能否作为建设工程实施主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张、王首先应当将丙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将甲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建立在将本案所有的发包承包合同关系作为一个案件一并处理的情况下看待的,由于乙公司是连接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最终由张、王二人组织了本案的施工,所以乙公司应当作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 判决书可否直接判明产权权属,而不须办理产权证
    日期:2013-01-10 点击:507次

    判决书可否直接判明产权权属,而不须办理产权证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产权证书不能办理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因违约而向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并不能以此为由不再要求办理产权证书。更何况现在各地已经基本上把办理产权证书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并非设定为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协助的义务,但不是主要义务,故不能在此环节上以出卖人未能及时协助其办理产权证书为由加重出卖人的民事责任。

  • 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原债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3-01-10 点击:457次

    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原债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是要解决一个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的问题。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债务受让人三方之间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转由新债务人承担,且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则是指除了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外,新的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债务,其地位是债务人而并非唯一债务人,是与原债务人并列的债务人。

  • 如何认定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日期:2013-01-08 点击:669次

    如何认定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具体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二是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的一方是否是因为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正确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 如何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
    日期:2013-01-08 点击:515次

    如何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公法上的协议。从形式要件来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共同协商、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从实质要件来看,行政合同主要涉及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公共利益、行政权力以及公民的平等参与,其有严格的程序规制。

  •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程序
    日期:2013-01-08 点击:714次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程序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应当在程序上进行规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 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日期:2013-01-08 点击:682次

    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固有风险,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原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日期:2013-01-08 点击:649次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情势变更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以及情势变更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等5个要件。其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诸如全球性或区域性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或者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

  • 诉讼时效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
    日期:2012-08-17 点击:464次

    诉讼时效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和存续期限不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异议期间则具体区分为三种类型:一为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二为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间;三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应限制在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