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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
    日期:2012-03-08 点击:1246次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最有力的一道司法防线被突破之后,往往又和“执行难”互相恶性循环,以致案件执行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移送不了。应该说,公安机关只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而拒不接受当事人直接控告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外,再赋予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权,无疑会大大发挥此罪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日期:2012-03-08 点击:685次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地产在建项目办理转让时,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竟然只要求买卖双方提供转让合同和完税证明,却不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是否履行了转让合同,即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的发票、银行凭证等手续,出现了未付交易价款的购买人,也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漏洞,使得恶意逃债虚假交易双方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日期:2012-03-08 点击:818次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提起撤销权之诉
    日期:2012-03-08 点击:741次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救济之提起撤销权之诉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

  • 关于判决裁定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8 点击:518次

    关于判决裁定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的法律规定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民事判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种行为,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

  • 针对恶意诉讼司法防范三点建议
    日期:2012-03-08 点击:517次

    针对恶意诉讼司法防范三点建议 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践踏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其情节严重的应被视为犯罪,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和监督能力不足,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恶意诉讼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功能,以遏制日益猖獗的恶意诉讼。一是设立对正在进行的恶意诉讼的参诉制度。主要是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或者以受害人申请、法院通知等方式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恶意诉讼案件程序中,并拥有相关调查权,防止因恶意诉讼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当恶意诉讼案件被查实后,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3-08 点击:37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日期:2012-03-08 点击:441次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严格限制无效租赁合同的范围,将实践中易被误认为无效租赁合同的情形明确规定为效,保障物尽其用,稳定租赁关系。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债权予以保护,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这部分内容新规定较多,对承租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当承租人侵害租赁房产或者出租房产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时,根据公平原则赋予合法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特定情况下快速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03-08 点击:391次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二手房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日期:2012-03-08 点击:547次

    二手房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1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2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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