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骏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释义:本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分类及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的定义。
商品房现售与预售是根据标的物状态的不同而区分的,现售对象是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预售对象是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本条将商品房销售进行分类,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根据现售与预售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因此,在《房地产法》及《开发条例》中对预售条件及预售许可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但对现房销售,无论是《房地产法》还是《开发条例》都未作规定。
本《办法》将视售和预售分开,对预售的条件、预售许可等内容,执行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对现房销售条件,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