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期:2012-05-30 点击:657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从国外某些规定来看,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期:2012-05-30 点击:765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自然流水的分配与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关于自然流水以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 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日期:2012-05-22 点击:607次

    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案外人的手中,且该财物所有权未转移的,法院可以对案外人占有的该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日期:2012-05-22 点击:1094次

    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一方二卖先买方确认后买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的程序
    日期:2012-05-20 点击:583次

    一方二卖先买方确认后买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的程序 前后两个合同的目的是互相排斥的。而且在后合同已经履行,在后买方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在先买方还想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话,就必须主张在后合同无效,从而基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中“返还原物”的条款,使房屋所有权复归卖方,然后再要求卖方以实际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在先买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手段,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 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551次

    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自行销售商品房和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各有其利弊。自行销售商品房,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销售成本;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较快打开市场,加速资金回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中介人员素质不高,中介行为尚不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数是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或者销售部门自行售房。随着中介市场的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售房将成为主流。

  • 商品房销售的分类及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的定义
    日期:2012-05-18 点击:591次

    商品房销售的分类及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的定义 商品房现售与预售是根据标的物状态的不同而区分的,现售对象是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预售对象是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本条将商品房销售进行分类,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根据现售与预售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因此,在《房地产法》及《开发条例》中对预售条件及预售许可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但对现房销售,无论是《房地产法》还是《开发条例》都未作规定。

  •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2012-05-18 点击:359次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2-05-18 点击:52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 “拖欠物业费”民事诉讼案件作为业主的抗辩事由
    日期:2012-05-12 点击:1415次

    “拖欠物业费”民事诉讼案件作为业主的抗辩事由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对于无资质的物业公司原告主体存在瑕疵,无权主张权利;有无物业服务合同。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实际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由其他物业公司转受而来,无权主张权利;在业委会没有对欠费业主进行过催缴的情况下,要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催缴的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在起诉前向欠费业主催缴物业费的,法院将要求物业公司先行催缴。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