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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6-27 点击:47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6-27 点击:48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 关于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433次

    关于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些国家在民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的一些具体标准,例如,意大利、瑞士和日本民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应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且限制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意大利民法规定,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不是一体的,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离。日本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在冬至这一天应享有不少于4小时的日照时间。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物权法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

  •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及在邻地上安设管线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508次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及在邻地上安设管线的规定 为了解决因施工而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期:2012-05-30 点击:678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从国外某些规定来看,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期:2012-05-30 点击:994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自然流水的分配与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关于自然流水以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 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日期:2012-05-22 点击:658次

    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案外人的手中,且该财物所有权未转移的,法院可以对案外人占有的该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日期:2012-05-22 点击:1128次

    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一方二卖先买方确认后买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的程序
    日期:2012-05-20 点击:613次

    一方二卖先买方确认后买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的程序 前后两个合同的目的是互相排斥的。而且在后合同已经履行,在后买方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在先买方还想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话,就必须主张在后合同无效,从而基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中“返还原物”的条款,使房屋所有权复归卖方,然后再要求卖方以实际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在先买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手段,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 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608次

    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自行销售商品房和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各有其利弊。自行销售商品房,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销售成本;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较快打开市场,加速资金回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中介人员素质不高,中介行为尚不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数是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或者销售部门自行售房。随着中介市场的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售房将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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