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专栏简介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存续期限不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保证期间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与失权期间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在权利失效制度,不仅要求权利人在失权期间内不为权利的行使,还要求有特别事实,足以导致义务人信赖权利人不会再行使权利,方发生权利失效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期限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等作用。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因在于,这两种类型保护物权的请求权都是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请求权就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共同侵权的混合过错,一个损坏后果有两个侵权人造成的,按照自己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建筑物所有人和发包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有的建筑物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发包人和所有人相分离,他们两个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建关系。所以本条款使用了“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这样的表述。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转包合同与其他的合同不一样,其他合同的相对性是非常独立的,施工合同的转包,其施工范围、日期和违约责任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就是价款,不管转多少手干的都是一个工程,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它是相互关联的,有紧密的联系。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纠纷,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去打官司。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不必到工程所在地打官司。我的理解,施工合同属于加工合同,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加工合同而已。如果这样理解的话,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例如《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这是因为在加工合同种类中,有一类叫备料加工,是由加工人准备原材料和加工费加工的,这就相当于承包人的垫资施工。
《证据规则》中的几个问题适用 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指定的举证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过长,可能延误审判的,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是否有效?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的效力,协商不一致,可以直接确定举证期限,该确定期限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时间上的、下次交换证据方式、质证期限上的等。
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案件的处理与其根本没有关系,似乎首先由原告撤回对原来被告的起诉更合适一些,否则对原来被告也是一种诉讼负担的增加,否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会出现追加第三人错误的情况,即使追加错误了,就意味着第三人不应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庭因为追加了第三人便一定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错上加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