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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相邻关系纠纷在案件类型和争议内容上呈现出的新特点

日期:2012-05-12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马军 阅读:507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来,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作为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重要法律关系,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由此,相邻关系纠纷也不断增加。日前,海淀法院民一庭调研发现,受社会客观因素的影响,相邻关系纠纷在案件类型和争议内容上均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是预防性维权诉讼受到重视。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极大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进行预防性维权诉讼,对尚未完成、可能在将来发生妨害后果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提前排除妨害。

二是公益性维权诉讼主体多样。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中,相邻关系比较复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由谁负责维护公共利益尚无统一标准,诉讼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主体,既有某个业主或多个业主联合,也有物业管理公司。

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容易引发相邻关系纠纷。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居住的多户居民,既享有对自己房屋的专有权,又享有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在过道、楼梯、墙体等共用部分的使用过程中,各户居民出于方便自己的目的极易发生争执,引发相邻关系纠纷。

四是排除妨害请求的内容大量增加。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因素成为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充,除以往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仍然占一定比例外,噪音、粉尘、排烟等也被列入排除妨害之列。

五是传统纠纷内容呈现新的特点。在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中,传统的通行、通风、采光等排除妨碍案件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不再仅局限于普通的居民住户,还扩展到商用房屋及周边的有关权利人,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因此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六是现行法被扩张解释扩大相邻关系内容。在相邻关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扩张解释现行法,主张如隐私权、眺望权、安宁权等,使相邻关系的内容得到进一步扩充。权利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如何判定构成上述妨害的标准,给相邻关系研究提出了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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