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之后就成为了自然之债

日期:2013-01-1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7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偿还了部分债务,但未明示继续偿还剩余债务,债权人起诉剩余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解答: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之后就成为了自然之债,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保护,是否愿意继续偿还债务,是偿还全部债务,还是偿还部分债务,完全应当取决于自然债务人的态度,而非受到法律的约束。只要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偿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就不享有剩余债权的法律保护,其即使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债权人才会享有新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仅指当事人承诺或者实际履行的内容,不允许翻悔,但对未承诺、未履行的内容,则不在司法解释限制之内,这也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对当事人一方未承诺、未履行的内容享有主张的权利。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