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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租赁

违约承租人未依约清理财物的,应自行承担其损失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约承租人未依约清理财物的,应自行承担其损失

承租人违约导致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未依协议约定清理财物的,逾期清理的财物损失后果应自行承担。

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装修损失

案情简介:2011年,康某租赁酒店餐厅用于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康某未依约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经催讨后,康某书面保证在延长期限内交清,否则无条件交还所有设备及租赁场地,但延长期限届满后,康某仍未付款。酒店遂将餐厅交与他人重新装修经营。2012年,康某诉请解约并返还押金、房租保证金及装修损失。酒店反诉取消押金、房租保证金。

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康某未依约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经催讨后,康某书面保证在延长期限内交清,否则无条件交还所有设备及租赁场地,但延长期限届满后,康某仍未付款,故本案系因康某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康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某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②康某对租赁物占有期间,应依每月租金标准计算并给付房屋租金。酒店反诉要求没收合同押金,符合合同约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协议,康某押金5万元由酒店享有,已交纳房租保证金抵扣未缴租金后余额1万余元返还给康某。

实务要点:承租人违约导致与出租人所签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未依协议约定清理财物,逾期清理的财物损失后果应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4)漳民终字第323号“康银平、赵亚远与漳浦东鼎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裁量权行使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林振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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