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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理过户被法院查封,购房人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0-08-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未办理过户被法院查封,购房人该如何维权

【案例】

2016年11月,何某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何某将自有住房出售给李某,李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房款支付给何某,何某在收到房款当天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并在交付房屋后七日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何某依约将房屋交付了李某。但此后,李某多次联系何某办理过户,但始终联系不上何某,致使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

2017年6月,涉案房屋被何某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法院查封。

此时,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分析】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何某与李某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李某与何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李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何某。

其三,【何某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对于房屋过户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约定,何某在约定时间未能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

其四,【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目前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致使过户行为无法实际履行,此时李某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李某可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来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何某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其五,【李某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本案中,李某与何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签订于被查封前;且李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房屋未办理过户并非李某自身原因造成,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李某有权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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