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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合同有效,物权不必然变动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合同有效,物权不必然变动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房屋,侵犯了配偶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

标签:房屋买卖|无权处分|夫妻房产

案情简介:2009年,张某购买雷某房,约定雷某办理房产证1个月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支付全款后装修并一直居住。2012年,张某诉请确认合同有效并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以该房现登记在其与配偶雷某名下、雷某不同意卖房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审理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雷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登记在雷某名下,雷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李某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故张某与雷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②依《物权法》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本案中,张某要求雷某依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因雷某欠缺处分权,其需征得共有人李某同意,方有权处分共有财产。而李某现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张某,故张某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确认合同有效,驳回张某诉请。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配偶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依《物权法》规定,合同有效,但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379号“张某与雷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林诉雷秉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无权处分共有物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陈文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69)。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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