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我们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关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以一倍为原则,以一倍以下为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当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一倍的赔偿责任,而是规定了“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形下可以理解为 “一倍以下",如买受人买房后次日即发现受欺诈、同地段同面积同类房屋价格并无变化,出卖人亦同意变更合同赔偿损失。当然,具体情形如何适用需要具体分析,因个案不同而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