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居间1800万元豪宅竟是凶宅 刻意隐瞒要负法律责任
潘先生在深圳和湖南两地做生意,一直比较成功。今年8月,为感谢妻子在背后的支持,潘先生花1800多万元在深圳南山区买下一套190多平方米的房子送给爱妻,并落在妻子个人名下。可就在付完房款当天,潘先生意外发现,这套豪宅居然是一套“凶宅”。后经证实,潘先生所购楼房确曾发生过女子坠楼事件,为潘先生提供房源的中原地产网点业务员邓某则称,本人事先也不知情,否则不会将房子售卖给潘先生。如今,潘先生欲找购房时委托的中介公司——中原地产索赔,并要求退房,结果遭到拒绝。
一、案情经过
1.花巨资购房竟买到“凶宅”
今年8月14日,深圳南山区石洲中路一中原地产网点的业务员邓某给潘先生打电话,称位于南山区白石路旁的御景东方花园,有一套不错的房子推荐给他,且随时可以看房。当日下午,潘先生便在邓某和其网点经理黄某的带领下,前往该小区看房。
“楼房位于23层,户型结构和楼层都是我喜欢的,于是当晚中介就约了房东过来谈价格,其后便签下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价加各种税费,总价1800多万元。”潘先生说,原本中介费为总价的3%,而中原地产轻松答应只收1%的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几百万元的首付。之后我多次要求再去看看房,但中介总说不方便。9月中旬,贷款银行正式将余款放款,我也拿到了房产证。于是我第二次来看自己新买的房子,原本高高兴兴,可接了一个电话后,我再也高兴不起来了。”原来当时,中原地产另一个网点的业务员给他打电话推荐房源,得知其已买房后,便询问买的哪,“我说买在御景花园某栋23A,他却说‘你怎么买了那套房,那套房以前出过事’。我当时吓了一跳,于是找小区附近的其他中介核实,还找过小区物业,并委托警察朋友查询。结果得知,去年4月,该套房内曾有一女子跳楼自杀。”
发现所购楼房是“凶宅”后,潘先生多次找中原地产网点及中原地产总部负责人协商退房,可对方表示如此巨额的房款,中介承担不起,退不了房。
2.一手房东半年前低价售出
潘先生说,发现所购楼房是“凶宅”后,他查询了该套房的交易记录,“卖给我的业主为二手房东,今年3月才过完户,当时其购买价格为1200多万元,低于市场价数百万元。于是我又联系上了一手房东罗某,他说楼房确曾发生过不好的事,因此,他才低价出售,并在合同中备注,要求当时的购房者放弃追究法律责任。”
而周边多个中介公司业务员也证实,去年年底,御景东方花园每平方米的市场价已涨到了9万元左右。“年初应该为1700万元左右,1200万成交的话,明显不符常情。”链家地产一业务员表示,楼房是否为凶宅,中介通常都会事先进行调查,并进行备案登记。
记者随后又找到了给潘先生提供购房委托服务的邓某,他向记者表示,其事先也不知道此事,不然也不会将楼推荐给潘先生。记者随后又来到中原地产位于深圳深南路新华保险大厦的总部,但其拒不回应此事。
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4月2日,御景东方花园内一名女子被发现高空坠亡,坠楼发生地正是潘先生所购买的楼房内。坠楼女子生前患有抑郁症,警方排除他杀。
二、律师说法
1.什么是“凶宅”?
法律上对于“凶宅”并无定义,一般以民法“物之瑕疵”的理念来评价。司法实践中,所谓“凶宅”通常指的是“曾发生凶杀、自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其中“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的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发生病死、自然死亡的房屋通常并不认为其属于“凶宅”。
2.中介公司能否为“凶宅”提供居间服务?
房屋交易中,“凶宅”对买方心理层面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在不动产市场的接受度也比较低,连带造成房价低落的情形。但法律并未禁止“凶宅”上市交易,因此,中介公司可以就“凶宅”提供居间服务,但应该要如实向买方告知该情况。
3.购买“凶宅”的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买卖双方在订定买卖合同时,卖方若明知是凶宅却刻意隐瞒,买方即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楼款,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中介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如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时,该中介公司已经在该区域从事居间活动,法院通常会认定中介公司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交易物业系“凶宅”进行居间且不告知买方的,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而且,造成买方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