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郑州二建公司诉王某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
裁判要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州二建公司出售给王某的11号房间,位于1号楼一层,是1号楼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房屋。鉴于楼房的建筑特性,王某对11号房间享有的所有权,并非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而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是对整幢建筑物中属于其专用的部分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内的完整所有权;而整幢建筑物中的共用部位,则由整幢建筑物的全部区分所有权人共有。11号房间的临街墙,是1号楼不可或缺的共用部位,不能由王某专有。王某未经许可在此墙上开挖门、窗,此举侵犯1号楼中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利,也因违反了《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而应当对郑州二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