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核对合同内新增的工程量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司法解释规定——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双方当事人对四海园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核对合同内新增的工程量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