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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母亲去世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儿子起诉赠与无效但房产难追回

日期:2023-12-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母亲去世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儿子起诉赠与无效但房产难追回

案情介绍

孙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孙是二人之子。2014年,张女士因病去世,小孙考虑到父亲的生活及心理等问题,对登记在父亲名下位于西城区展览路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2016年,孙先生将该房屋赠与了照顾其生活的保姆江女士,并将该房屋过户到江女士名下。随后,江女士将该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借款300万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还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由于江女士未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某小额贷款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准备进入拍卖程序。

在拍卖过程中,小孙才得知情况,小孙先将父亲孙先生和保姆江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又针对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官说法

张女士去世后,孙先生私自将房屋赠与保姆江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小孙的追认,孙先生与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小孙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小孙可以追回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江女士把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虽然法院确认了孙先生和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在该判决书出具之前,法院已对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此,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孙提出的停止对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小孙已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父亲孙先生主张赔偿损失。

法官建议

为有效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赠与、继承房产发生纠纷,做出如下提示。

一、关于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同时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为确保房产赠与合同的有效履行,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对于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公证手续。另外,我们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年迈父母将房产赠与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以父母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赠与房屋不是父母真实的意思为由提出异议。为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注意留存视频、病历资料等能够证明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二、关于继承。房产具有价值较大且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的特殊属性。因此,在办理继承时,家庭成员间对房产的处分应妥善进行,最好通过家庭会议的形式征得成员同意,避免产生家庭矛盾。在相关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久拖不决。办理继承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由全部继承人对房产评估后协商一致达成分配协议,可以去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全部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三、关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一个法律概念,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具体到咱们本次发布的涉家庭房产纠纷中,通俗来讲就是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将房产私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房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或抵押登记,这时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对房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也就是原共有权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追回。因此,如果家庭成员间已经对房产处分产生纠葛,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房产,以避免因他人善意取得导致房产无法追回;如果确已无法追回,可以向向无处分权人,也就是原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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