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指挥部诉翁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设置“缓冲期”,积极促成调解,妥善化解历史纠纷。
【基本案情】
2005年,为了顺利完成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同时考虑到翁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殊性,某指挥部违反相关拆迁政策规定,按合法产权农民住宅,翻增三倍安置面积对翁某的简易棚给予安置,翁某摸文认购一套拆迁安置房并获得剩余面积货币退购款20余万元。2009年,时任该指挥部拆迁科科长的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因翁某拒绝腾房,该指挥部起诉请求确认安置行为无效并要求翁某返还货币退购款。
【处理结果】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翁某如数退还某工程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款并就其取得的房屋向该指挥部缴纳差价款,待翁某足额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后,再由该指挥部协助翁某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适老型举措】
翁某今年63岁,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翁某均以年龄大、身体不好为由未到庭应诉,抵触情绪强烈。本院经庭审发现,本案纠纷系历史遗留问题,经多年化解无果,最终某指挥部选择诉讼。虽然翁某占有使用的安置房及取得的退购款系指挥部工作人员违法安置行为引起,但考虑到该安置房已交付翁某占有使用长达十余年,如人民法院径直予以判决,将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也不利于后期执行工作的开展。为妥善化解历史纠纷,本院积极主动联系翁某,并根据《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要求,经征询当事人同意设置“缓冲期”,设置一定的调解期限,暂缓判决,通过面谈询问的方式,向翁某释明法律规定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督促其主动应诉。在充分保障翁某举证质证权利并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职能,综合考量该指挥部提出的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并向翁某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这起历史遗留问题。
【典型意义】
针对老年人诉讼案件,尤其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一纸判决可以办结案件,但却无法妥善化解纠纷。本院根据适老型诉讼工作安排,在征询双方同意后设置“缓冲期”,积极主动作为,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彻底有效化解历史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