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案件快报 >> 审判

业主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设置禁停区

日期:2023-12-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黄某华诉某科技公司排除妨害案

——业主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设置禁停区

【基本案情】

黄某华是某小区的业主,其居住的某栋楼房出口区域停放有多辆××牌共享单车,影响正常通行。黄某华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科技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在接到律师函的十日内,在其公司的××牌共享单车手机应用程序之中,将上述区域设置为禁停区。某科技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黄某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述区域设置为××牌共享单车的禁停区。

【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区某栋出口区域是小区业主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该区域停放有包括××牌单车在内的多辆共享单车,影响正常通行。黄某华作为某小区的业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正常通行。将上述区域设置为××牌单车的禁停区域是现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可以避免××牌单车在上述区域扎堆停放,影响包括黄某华在内业主的通行。停放于上述区域的××牌单车虽然系由其他公司提供相应的技术、车辆租赁等服务,但是某科技公司作为某出行APP的运营方也提供了相关的链接服务,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某科技公司一审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收到《律师函》后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本应与相关主体一并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某科技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证据,显示其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上述区域已经被设置为共享单车的禁停区,黄某华一审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已无追加其他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必要。

【法官后语】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作为共有权人的任何业主均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享单车扎堆停放在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侵害了业主正常通行的权利,还存在消防隐患,因此,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共享单车的使用特点,被侵权人可以通过“通知—移除”规则实现权利的保护。共享单车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技术提供方、单车租赁方、运营方、链接服务提供方等。技术提供方、单车租赁方、运营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第1195条规定中的网络用户,链接服务提供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人有权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无须通知网络用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