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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事宜是否可以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违法征收后的赔偿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何把握?

日期:2023-1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事宜是否可以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违法征收后的赔偿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何把握?

问 题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事宜是否可以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违法征收后的赔偿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何把握?

解答精要

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作为强拆主体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认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而不能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考虑具体情节,可以在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补偿标准的2倍。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既可向强拆主体主张补偿请求权,又可向强拆主体主张赔偿请求权。此时,被征收人的两个请求权存在竞合,被征收人可择一主张,但不可同时主张。对强拆主体而言,其作为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超出征收的法定权限,其法律后果也超出了征收范畴,构成对被征收人的行政侵权并产生了现实的损害后果,达到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条件。《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征收人以强拆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强拆主体主张以征收程序补偿被征收损失而被征收人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认定赔偿标准。

违法征收后的赔偿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损益相抵原则,又叫填平原则。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遭受贬损后,对其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应低于财产价值贬损的额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合法房屋灭失的结果已然形成,恢复原状即不现实也无实际意义,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坏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明确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财物灭失、损坏的损失;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营性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赔偿应当能够弥补其房屋及其他损失财产的价值。损益相抵原则解决的是被征收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被征收人财产权利。

二、安置补偿标准不降低原则。为避免强拆主体在违法强拆后以征收补偿的方式规避国家赔偿责任,警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参照较高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的安置补偿。1.赔偿项目,对于赔偿项目存争议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强拆主体应当对被征收人财产予以登记并妥善处置。如因强拆主体原因造成损失财产品类无法查清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主张及证据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2.时间节点,被强拆房屋的价值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当以强拆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为时间节点确定被强拆房屋的价值。考虑到市场情况,时间节点在后的评估价值更高。3.计算标准,被强拆房屋的价值应当参照该房屋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行政机关既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足够的赔偿,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对于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采取的违法强拆行为,应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产权,及时、合理、公平地对被征收人予以赔偿。但也应注意兼顾被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与其他合法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对违法征收的赔偿标准应掌握在合法征收的赔偿标准的2倍以内,避免因对被征收人的过度赔偿引发新的利益失衡。对于被征收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于:天津高院《法官智典 • 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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