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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栏简介

审判

  • 老人将售房款赠与孙子之后……
    日期:2025-09-08 点击:10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房屋财产赠予说明》中载明“因年岁已高,需要儿子照顾。所以把房子卖掉自愿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日常生活;因孙子小王结婚需要,自愿将全部房款及装修补偿费用赠予孙子小王”。

  • 隔壁死过人,也算“凶宅”吗?法院判了!
    日期:2025-09-07 点击:4次

    隔壁死过人,也算“凶宅”吗?法院判了!法院认为,购房作为重大事项,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必须如实告知买家。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凶宅”这类情况,即便死亡地点不在房屋“里面”,只要与房屋紧密相关的信息,都会严重影响买房人的心理和房屋价值,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本案中,王某所购房屋隔壁爆炸导致一人死亡的情况,对王某是否购买该房屋及购房价格有重大影响。

  • 母亲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儿子作为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
    日期:2025-09-05 点击:11次

    母亲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儿子作为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下,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撤销权产生需要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本案中,小豪将母亲对其生活的资助及自身赡养支出视为借贷,混淆了法定义务与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主张不能成立,更无从谈及债权人撤销权。

  • 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建附属设施,无需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日期:2025-09-02 点击:10次

    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建附属设施,无需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电梯井虽占用部分公共道路,但多位于楼栋原有出入口上方,对道路通行、景观影响有限,可通过合理设计将影响降到最低。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附属设施,仅需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同意即可,而非全体一致。各业主应在尊重法律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日期:2025-09-01 点击:11次

    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唐某在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自愿以甲公司出借的款项作为替代法院查封的担保,本案主张的损失系其该借款项的利息,利息系唐某与甲公司的自行约定,其以该利息作为查封造成的损失,客观依据亦不足。综上,唐某主张罗某申请诉讼保全错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罗某赔偿其财产损失5.4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百岁老人与子女的房款之争
    日期:2025-09-01 点击:7次

    合议庭认为,明明在未经家庭协议签订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协议所涉房屋尚未全部完成处分前就将甲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已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家庭协议所涉五处房屋的再分配,应遵循整体分配的原则,因为这一协议是各方对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考量结果,而非单独对于某一处房屋的处理。明明在不同意分配甲处公房的基础上仅起诉要求获得乙处私房售房款差额,缺乏相应依据。

  • 未入住房屋水管漏水淹邻居,业主和物业谁担责?法院判了
    日期:2025-08-31 点击:13次

    未入住房屋水管漏水淹邻居,业主和物业谁担责?法院判了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要的判断标准即是物业服务人有没有尽到法律与合同规定的妥善、合理管理义务。为了达到合同目的,物业服务人除了要履行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义务之外,也拥有制止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行为的权利。在竞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情中,物业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否已经尽到合理义务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排水管道堵塞致低楼层房屋被污水浸蚀,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5-08-30 点击:13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其楼上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个主卧卫生间下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日期:2025-08-30 点击:10次

    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 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认定
    日期:2025-08-21 点击:16次

    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认定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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