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黄某诉李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陪同参与诉讼,让老年人诉讼环境更人性化。
【基本案情】
1979年,胡某、黄某等人的厂房被某劳动服务公司征用,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该厂房的抵价款为6250元,其中提留750元作为原种植人的青苗补偿费。某劳动服务公司占有该厂房后,于1992年转让给案外人东海机械厂。现因厂房征收,某劳动服务公司已注销,胡某、黄某对该份协议书的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以李某等人作为某劳动服务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虽然企业主体查询结果显示某劳动服务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为李某等人,但经调取完整书式内档可见,李某等人注册的公司原系集体企业,公司名称前使用某劳动服务公司的前缀,但其主体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并不相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亦书面复函明确企业主体查询结果系电子输入有误,已在更正过程中,应以书式档案为准,故本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胡某、黄某的诉讼请求。
【适老型举措】
本案中李某今年85岁,能够进行日常简单沟通,但对法律程序并不熟悉,且存在轻微听力障碍。本院根据《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允许李某指定其儿子作为陪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对于法庭询问等当庭给予本地方言转述,陪同李某参与诉讼流程,让老年人在亲友的帮助下,在法庭上说得上话,说得出意见。
【典型意义】
老年人亲身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其对事实经过更清楚,但往往对诉讼流程不熟悉,而且老年人看似行为能力适格,其实诉讼能力常常“失格”。适老型诉讼允许老年人指定亲朋好友作为陪同诉讼人参与诉讼,让老年人在诉讼中不再孤单,减少诉讼中的无助感和孤独感,更体现人性化司法关怀。陪同诉讼不同于委托代理,陪同诉讼人只负责信息传达、解释沟通等程序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