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非善意无过失,则实际施工人无明确授权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对建筑企业的表见代理——丁某诉南通某建安公司债权转让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在案涉13万元借条及有关居间费用承诺书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南通某建安公司权限的表象。但相对人黄某飞与实际施工人发生的是借贷关系、居间关系,与建筑施工项目并不直接关联,且黄某飞系项目居间人,其将该项目介绍给黄某银并联系挂靠在南通某建安公司名下,黄某飞自己还直接参与管理,其对黄某银借用南通某建安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应为明知,因而不能认定其善意无过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院遂判决驳回丁某要求南通某建安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
判断实际施工人的商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除行为人客观上具有代理权表象外,还需重点考察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交易标的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直接关联性及相对人对行为人身份的知晓是考察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重要因素。相对人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建筑材料供应关系以外的借贷关系、居间关系等交易时,因与建筑施工项目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相对人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如相对人不符合善意无过失的条件,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建筑企业的表见代理,相对人只能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