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被保障人群,该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Ⅱ、行政机关对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4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