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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李某、陈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日期:2023-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陈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要点】

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可对抵押权善意取得成立与否直接进行认定。如果房屋登记行为构成违法,但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则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法院应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而非撤销,保持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

【案情】

涉案房屋于2009年办理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为高某某(已故)、原告李某、陈某、第三人陈某某共同共有。2017年1月,案外人殷某某为偿还自己的债务,经他人介绍运作,由某外省市公证处出具假冒高某某、李某、陈某的名义委托案外人杨某出售涉案房屋的虚假公证书(该公证书后暂停使用),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陈某某名下,并办理了涉案的房地产权证。后案外人殷某某利用其前妻陈某某的信任,以涉案房屋为抵押,向本案第三人某公司骗取贷款一百余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涉案房屋又被外省市法院查封)。后李某、陈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涉案的不动产登记,恢复至2009年的不动产登记。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31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依法具有负责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市确权登记局依据公证书中高某某、李某、陈某的委托人杨某某及陈某某的申请,审查了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材料,经核实后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嗣后,前述公证书被确认系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被建议暂停使用,且经刑事判决书确认公证书内容虚假,市确权登记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从程序上失去了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基础,应当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证书被建议暂停使用,以及被确认内容虚假均发生在市确权登记局作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之后,不能归责于市确权登记局,且涉案房屋目前处于设立有抵押权并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状态,故对于市确权登记局的变更登记行为仅作确认违法处理。对于李某、陈某要求判令市确权登记局恢复至2009年房地产权利状态的诉讼请求,应当于涉案房屋的权利负担被涤除后,另行处理,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作处理。闵行区法院遂判决确认市确权登记局于2017作出的涉案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善意取得等问题,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并不鲜见:无处分权人通过伪造材料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随后办理抵押贷款,后真实房产权利人起诉撤销房屋登记,而善意抵押权人主张取得涉案房产抵押权阻止登记撤销。此类案件既涉及伪造材料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又涉及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还涉及对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物权的民事裁量,民事、行政、刑事均有所关联。如何处理和适用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有时成为房屋登记类案件利益衡平的难题。本案判决明确了法院可直接在行政诉讼中对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并明确善意取得理论在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也明确了对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可采取确认违法判决方式而不作撤销判决,体现了对善意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关照和保护,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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