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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宜某、重庆某集团公司、焦作某能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宜某、重庆某集团公司、焦作某能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豫08民终1601号】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3日,宜某与“苏家作加气站工程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宜某分包焦作市示范区某装修及土建工程劳务,宜某和案外人生某分别在协议签名、签章处签名。2017年8月21日,宜某与焦作某能源公司签订《付款承诺协议》,约定项目剩余工程由该公司支付60万元用于施工,其他部分由宜某垫资完成,施工完成后,由公司支付剩余工程量垫付的人工及材料费用。2017年10月19日,宜某、生某签订工程结算书。现宜某以焦作某能源公司、重庆某集团公司欠付工程款未付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一审认为,宜某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与结算书上既没有加盖重庆某集团公司、焦作某能源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加盖“苏家作加气站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二公司对该协议亦不予认可,《付款承诺协议》出具在结算书之前,所涉工程价款及具体项目均不明确,故对宜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宜某的诉讼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宜某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结算书等证据显示工程由宜某与案外人生某签订承包协议,并进行了结算,生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二审当中焦作某能源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其将案涉项目转包给了案外其他公司,为了查清案涉工程承包、转包等案件事实,应当追加案外其他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当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焦作某能源公司自愿向宜某分期支付部分工程款。

【典型意义】目前建筑行业无序竞争、经营秩序不规范现象突出,层层转包、分包情形较为普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较多,在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如果不追加中间的工程参与主体为诉讼当事人,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难以切实保护,另外,司法实务当中还存在着实际施工人与上游参与人合谋,虚增工程价款和费用,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虚假诉讼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告知相关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事项,在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起到了普及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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