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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靳某某、博爱县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靳某某、博爱县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2022)豫08民终4074号】

【基本案情】2013年9月3日,案外人某实业公司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车间建设工程发包给博爱县某安装公司施工,合同价款1830万元。此前博爱县某安装公司向某实业公司依据招标要求向对方交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9月26日,靳某某、博爱县某安装公司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由靳某某施工,总造价1830万元,工程由博爱县某安装公司进行交底和组织验收,并与某实业公司办理工程款转款手续,按工程进度分批支付工程款,管理费按3%交纳,税费按规定交纳。合同签订后靳某某开始施工。2014年1月因某实业公司资金不足等原因工程停工,2014年10月30日,博爱县某安装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进行了结算,工程价款部分予以支付,2019年10月,博爱县某安装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应向博爱某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6879238.9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执行博爱某安装公司获得工程款3654690.37元。本案诉讼前工程已被人民法院另案执行处置。博爱县某安装公司经手收取的款项部分支付给了靳某某。现靳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博爱某安装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爱某安装公司承接工程后与靳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形式上是内部承包关系,但实质为借用资质和工程转包行为。双方的承包合同对于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如何承担没有明确约定,而且靳某某对其应承担的风险是知晓且认可的,靳某某的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博爱某安装公司承担相应的风险,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靳友利的诉讼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博爱某安装公司辩称招投标保证金由靳某某交纳、双方之间是借用资质施工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案证据显示,工程是先由博爱某安装公司承接,后转包给靳某某施工,双方之间系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为借用资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不当。靳某某依据转包法律关系向博爱某安装公司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经过对双方收付款证据的认证,可以认定博爱某安装公司还应支付靳某某工程款3488977.5元。二审改判博爱某安装公司支付靳某某工程款3488977.5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关于借用资质(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借用资质(挂靠)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以前或者合同签订当中已经参与了相关合同洽商活动,挂靠双方已经形成了借用资质的合意;如果当事人是在发包人独立承揽到工程以后才参与的,应当认定为转分包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法律责任、后果。本案厘清了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两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别,纠正了错误认识。该案例也提醒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参与人,要杜绝违法转包行为,避免发生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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