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案件快报 >> 审判

郑州某工程公司、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郑州某工程公司、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豫08民终1318号 】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5日,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某市道路交通标志及标志杆采购和安装工程。依据招投标文件,2015年11月30日,该市公安交警支队作为建设单位与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签订了《道路标志及标志杆采购和安装合同》。2015年11月30日,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与山西某工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将中标工程委托对方实施,载明工程由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实行宏观管理和技术指导,由山西某工程公司投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并承担全部风险、责任与义务,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按工程合同价的1%收取项目管理费。施工中由于山西某工程公司资金断链,无法履行合作协议,两公司和郑州某工程公司共同协商达成《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山西某工程公司和郑州某工程公司的合作内容以及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作为鉴证人并负责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其他两方协商确定的帐户等相关事宜。后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优先支付郑州某工程公司270万元,后续回收款按山西某工程公司和郑州某工程公司的投资及收益比例划分。履行当中因当事人产生矛盾,工程未能全部完工,一直停滞。郑州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两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温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几份合同均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山西某工程公司与郑州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二公司享有和承担,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作为合同的鉴证方,负有监督的职责和义务。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在协议其他两方未就该款的支付形成一致意见而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山西某工程公司,存在过错,侵犯了郑州某工程公司的民事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山西某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后用于清偿他人债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郑州某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消极因素,对本纠纷的产生也应承担各自的责任。郑州某工程公司要求二公司支付已收到的工程款,应在扣除项目管理费、税金和郑州某工程公司已收款后,由二公司支付。山西某工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河南某工程公司不是合作协议的相对方,故郑州某工程公司要求二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山西某工程公司、河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郑州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481547.3元,驳回郑州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与山西某工程公司之间系工程转包关系,所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山西某工程公司和郑州某工程合同签订《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对各自分工、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约定,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系合伙关系。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结算,郑州某工程公司起诉主张支付程款系基于与山西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而主张的,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作为《合作协议书》的鉴证方,义务是按二公司共同协商并指定的账号支付工程款,二公司产生矛盾,未形成一致的工程款分配方案及指定账号,二公司之间对工程款的分配系双方内部问题,与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无关。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收到工程款后部分支付给了山西公司,部分支付给了郑州公司,一审判决其再向郑州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处理欠妥。本案工程尚未完成施工,亦未进行工程款结算,郑州某工程公司请求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改判山西某工程公司向郑州某工程公司支付1481547.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请求权基础的确认问题。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建设工程合同、合伙等关系。郑州某工程公司虽然诉讼请求表述的系工程款支付,但是,由于本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已经按照该公司和山西某工程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而,郑州某工程公司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其和山西某工程公司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工程款,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据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审理认定。一审判决将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和合伙关系混为一体,造成了对请求权基础的错误判断;同时,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根据转包合同付款,证据显示该公司已经完成了上述义务,虽然该公司的付款对象并非郑州某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协商后共同指定的帐户,但是该付款行为符合该公司和郑州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实为转包合同)的约定,再行判决该公司额外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有失公平。本案提示广大建设工程参与人,一方面要依法规范经营,不要受利益诱惑随意地非法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特别要防范多层转分包等复杂的违法建设活动,以免利益受损,另一方面要注重树立权利和证据观念,签订相关协议时,要对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详细的约定,避免对协议条文产生歧义理解。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