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适用要点解析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往往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伴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工程价款纠纷外争议最多的案件类型。由于纠纷处理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当事人争议较大,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往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热点难点。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9日,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广大业主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之前,应当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进行查验。签订合同时注意检查合同漏洞,比如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对使用的装饰材料要注意注明具体品牌、型号和数量,以及对保修及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等。对于在施工中增减的工程量,双方应及时核对、确认,便于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
建设工程公司非法使用注册建造师资格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损失李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及专业技术证书进行资质申报的行为,对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进行备案登记,从而致其无法在上海地区工程建筑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一职。
最高院关于工程价款计算的内容(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应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故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包含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是否能够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自己的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是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我们知道有一些施工企业,它确实是比如说与项目经理签订了这个内部承包协议,但是,从这个内部承包协议综合各个条款来看的话,它可能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协议它可能名为内部承包,而事实上是一个转包,或者是一个违法分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是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的这个行为的时候,可能会综合的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公司克扣应付项目部的款项项目部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项目部和公司之间呢,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项目部和公司之间不会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项目是无法向公司去主张债权的。但是呢,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第一,项目经理的和公司之间本身存在这个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第一种基础法律关系是项目经理和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关系,或者分包关系。那么他主张的时候,就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主张工程款。
承包人被宣告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就工程款所享有的权利并不优于承包人对发包人就工程款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对施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并不享有优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牟某放弃对承包人B公司主张权利,在承包人B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包人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未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牟某自然也无权对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工程违法转包拖欠材料款 转包人不免责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工程公司系工程承包人,其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江某,双方签订《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江某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不得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赊欠材料,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