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
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对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属于内部承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仍宜以原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其二,购房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于建筑承包工程,我国法律允许总承包单位向有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且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未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之间,应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适用要点解析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往往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伴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工程价款纠纷外争议最多的案件类型。由于纠纷处理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当事人争议较大,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往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热点难点。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9日,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广大业主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之前,应当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进行查验。签订合同时注意检查合同漏洞,比如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对使用的装饰材料要注意注明具体品牌、型号和数量,以及对保修及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等。对于在施工中增减的工程量,双方应及时核对、确认,便于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
建设工程公司非法使用注册建造师资格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损失李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及专业技术证书进行资质申报的行为,对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进行备案登记,从而致其无法在上海地区工程建筑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一职。
最高院关于工程价款计算的内容(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应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故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包含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