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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非法使用注册建造师资格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公司非法使用注册建造师资格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李先生是某省某工程公司员工,自2012年7月起,被委派至上海分公司工作至今。来沪后,李先生顺利通过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然而,当他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上海地区办理备案时,却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注册在上海某工程公司名下,因而无法进行申报备案。然而自己并未与这家工程公司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未领取任何劳动报酬,对方竟然还为自己缴纳过几个月的社保。

李先生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及专业技术证书进行资质申报的行为,对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无法进行备案登记,从而致其无法在上海地区工程建筑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一职。

李先生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被告工程公司则辩称,其虽然使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但该信息系第三人向被告提供,并非被告窃取,其为原告缴纳社保亦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告知原告,在办理被告公司员工登记时擅自使用了原告姓名与身份证号码,造成原告“被就业”于被告公司,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姓名及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属于建设工程公司,起初其非法使用原告姓名、个人信息,后续则进一步非法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藉此保持公司的行业资质。该擅自登记使用他人专业资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亦扰乱了建筑行业的秩序。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工程公司向原告李先生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6.3万余元。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日常生活日益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日渐凸显。对此,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也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予以刑事上的规制。

法院提醒,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大家都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件、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有关信息,谨慎“刷脸”、签名,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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