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在挂靠施工中,工程建设均由挂靠人完成,发包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挂靠人能够代表被挂靠人。故在被挂靠人没有明确终止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在挂靠范围内所做的行为有效。此外,发包人无证据证明结算行为系恶意串通形成,其主张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总结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并非《民法典》合同编项下的典型合同,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不属于独立案由。但笔者通过关键字检索,近年来,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日益攀升,一方面,与国家大兴基建的政策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在履行阶段存在较多无法协商的争议。笔者通过整理相关案例,归纳、总结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仅凭发票能否作为已付工程款的依据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有。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社会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应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因社会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之一。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承包人能否就垫资款主张利息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注: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也需承担过错责任
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