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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日期:2023-01-18 点击:2621次

    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欠付责任的相关规则,起草目的是保障农民工权益,在发包人拖欠合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合法分包人也应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原《建工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下同)[1]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该规定行使权利的主体虽为实际施工人,但举重以明轻,对合法分包人当然应予同等保护。

  • 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拖欠的工程款仍应支付
    日期:2023-01-16 点击:170次

    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拖欠的工程款仍应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付。原、被告双方经多笔结算,双方对尚欠工程款118万元并无争议,现针对利息部分主张,因双方合同无效,故案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的约定亦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双方早已结算完毕,被告何某欠付工程款属实,仍应按资金占用损失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日期:2023-01-14 点击:95次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相应消灭,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

  • 结账过程有妥协 主张欺诈难支持
    日期:2023-01-14 点击:112次

    结账过程有妥协 主张欺诈难支持原告主张欺诈撤销对有关利息的结算,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基于被告公司欺诈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结算。而从原告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因欺诈而进行结算。结算确定最终工程款数额的过程本身就是达成妥协的过程,难以认定工程公司是基于对借款实际利率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错误处分的结果。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不超过9%,双方之间的结算亦没有超过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日期:2022-12-31 点击:81次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 浅析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22-12-30 点击:146次

    浅析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本案A建筑公司主张的系债权,该债权系因B开发公司未按约履行债务导致的A建筑公司未及时收回资金的损失,截至目前A建筑公司仍未取得生效判决确定的工程款,B开发公司的占用资金行为持续存在,故案涉的逾期付款利息系延续性债务,期间也是可分的,相应的诉讼时效应当自逾期次日计算三年,2016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诉讼时效。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常见法律争议点
    日期:2022-12-27 点击:173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常见法律争议点结算协议的效力不因建设工程双方承包合同效力有无效而改变,即便承包合同无效,该结算协议通常情形下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通过。

  • 伪造身份证放“超龄”人员进场施工,包工头被判刑罚
    日期:2022-12-24 点击:84次

    伪造身份证放“超龄”人员进场施工,包工头被判刑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参加社会保险、搭乘交通工具等活动时,都需要用到身份证,如果随意伪造、变造身份证,势必会造成社会管理混乱,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必须严禁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这种行为的发生。

  • 施工合同无效,是否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
    日期:2022-12-13 点击:153次

    施工合同无效,是否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一审法院综合以上情况,依据质量保修金的有关规定,认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时间尚未到期,在中城辉煌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预留,明确万兴建筑公司对质量保修金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万兴建筑公司上诉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参照合同约定预留保修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 未开发票要过户 能否先履行抗辩
    日期:2022-12-10 点击:136次

    未开发票要过户 能否先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本案中,广茂公司、王贵签订的认购书、确认书中均未约定以王贵开具发票作为广茂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法律亦无相关规定,故广茂公司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遂判决广茂公司协助王贵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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