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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施工单位是否能够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自己的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日期:2023-01-20 点击:169次

    施工单位是否能够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自己的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是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日期:2023-01-20 点击:199次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是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我们知道有一些施工企业,它确实是比如说与项目经理签订了这个内部承包协议,但是,从这个内部承包协议综合各个条款来看的话,它可能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协议它可能名为内部承包,而事实上是一个转包,或者是一个违法分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是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的这个行为的时候,可能会综合的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公司克扣应付项目部的款项项目部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
    日期:2023-01-20 点击:102次

    公司克扣应付项目部的款项项目部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项目部和公司之间呢,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项目部和公司之间不会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项目是无法向公司去主张债权的。但是呢,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第一,项目经理的和公司之间本身存在这个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第一种基础法律关系是项目经理和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关系,或者分包关系。那么他主张的时候,就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主张工程款。

  • 承包人被宣告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日期:2023-01-19 点击:106次

    承包人被宣告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就工程款所享有的权利并不优于承包人对发包人就工程款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对施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并不享有优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牟某放弃对承包人B公司主张权利,在承包人B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包人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未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牟某自然也无权对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 工程违法转包拖欠材料款 转包人不免责
    日期:2023-01-18 点击:126次

    工程违法转包拖欠材料款 转包人不免责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工程公司系工程承包人,其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江某,双方签订《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江某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不得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赊欠材料,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日期:2023-01-18 点击:2824次

    合法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欠付责任的相关规则,起草目的是保障农民工权益,在发包人拖欠合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合法分包人也应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原《建工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下同)[1]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该规定行使权利的主体虽为实际施工人,但举重以明轻,对合法分包人当然应予同等保护。

  • 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拖欠的工程款仍应支付
    日期:2023-01-16 点击:209次

    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拖欠的工程款仍应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付。原、被告双方经多笔结算,双方对尚欠工程款118万元并无争议,现针对利息部分主张,因双方合同无效,故案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的约定亦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双方早已结算完毕,被告何某欠付工程款属实,仍应按资金占用损失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日期:2023-01-14 点击:128次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相应消灭,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

  • 结账过程有妥协 主张欺诈难支持
    日期:2023-01-14 点击:143次

    结账过程有妥协 主张欺诈难支持原告主张欺诈撤销对有关利息的结算,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基于被告公司欺诈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结算。而从原告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因欺诈而进行结算。结算确定最终工程款数额的过程本身就是达成妥协的过程,难以认定工程公司是基于对借款实际利率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错误处分的结果。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不超过9%,双方之间的结算亦没有超过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日期:2022-12-31 点击:129次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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