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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日期:2023-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合同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结算 固定单价结算 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案例索引

【清远市清新区富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树文以及夏伟、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06月20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本案有关施工合同因曾树文不具有承包经营资质,应当确认无效。如前所述,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计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2010“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至于富华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中提出鉴定意见书存在几处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参照2010“定额”进行结算且包含利润,符合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对结算作出的约定;鉴定部门参照《清远市工程造价信息》规定的材料价格平均值确定案涉工程的取费标准并无不当;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属于定额收费,施工单位保证安全施工即应计收。况且,以上问题在诉讼过程中鉴定部门已经做出回复,富华隆公司虽然仍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在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原判决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结算数额的依据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清远市清新区富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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