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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案件作出裁判前,被申请人能否以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赔偿?
    日期:2023-08-04 点击:110次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案件作出裁判前,被申请人能否以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赔偿?承包人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正在仲裁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发包人以承包人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并已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全部条件。此情形下,尽管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作出实体处理。

  • 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无效,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日期:2023-08-02 点击:97次

    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无效,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甚至某些物权如抵押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效力,实质是当建设工程上聚合存在工程款债权以及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的情况下,工程款债权具有的相对优先清偿顺位。

  • 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8-02 点击:92次

    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债权受让方可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日期:2023-08-01 点击:124次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日期:2023-08-01 点击:180次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承包人仍有权依法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
    日期:2023-08-01 点击:135次

    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和外部挂靠关系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就是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以及与施工企业通过合作、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方式开展施工活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 借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系个人交易?
    日期:2023-07-31 点击:139次

    借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系个人交易?对于买卖合同相对方,胡某主张赵某系博某公司涉案项目的授权代表,赵某系代表博某公司购买砖块,要求赵某、博某公司支付其欠付货款。赵某不认可,其主张其借用博某公司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其与胡某系个人交易。

  • 挂靠人能否与发包人直接结算?
    日期:2023-07-24 点击:106次

    挂靠人能否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再审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因与被申请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原审第三人李锦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82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案涉工程未竣工结算,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不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起诉前)并未开始起算
    日期:2023-07-24 点击:104次

    案涉工程未竣工结算,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不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起诉前)并未开始起算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水泥公司主张建工集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 关于围标串标情形判断与认定问题的答复
    日期:2023-07-24 点击:517次

    关于围标串标情形判断与认定问题的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如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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