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建工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29条、担保物权的适用顺序问题?
    日期:2023-09-16 点击:155次

    建工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29条、担保物权的适用顺序问题?李世祥与华屹置业公司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查封前,李世祥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并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规定,李世祥能够排除华融资产甘肃分公司的强制执行。虽然案涉房屋为抵债房,但不能改变李世祥与华屹置业公司直接建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认定。

  • 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
    日期:2023-09-14 点击:89次

    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承包人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在承包人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而发包人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法院可据此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 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后有关付款节点的约定是否也无效?
    日期:2023-09-12 点击:83次

    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后有关付款节点的约定是否也无效?本案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亦归于无效,而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起算日,发包方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交缺乏法律依据。

  •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
    日期:2023-09-07 点击:148次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
    日期:2023-09-05 点击:132次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展辉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仍允许丁效彦借用其资质,并向丁效彦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丁效彦为项目代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丁效彦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吕坤有理由相信丁效彦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辉哈密分公司,故展辉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日期:2023-09-04 点击:81次

    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的前提条件
    日期:2023-09-04 点击:102次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因不能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 最高法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之建设工程纠纷
    日期:2023-09-01 点击:81次

    最高法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之建设工程纠纷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 施工期间,变更设计方案致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如何结算?
    日期:2023-09-01 点击:674次

    施工期间,变更设计方案致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 总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对发包人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发包
    日期:2023-09-01 点击:105次

    总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对发包人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条件关于中发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海军、崔有良主张中发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