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相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在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应当考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如何理解和把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关于中标无效的把握,即使诉争的建设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但如果发包人主动选择采取招标方式,那么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工程项目招标的重要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通过招标程序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与上述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并不一致,有的施工合同还进行了备案,就出现所谓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现象。
“背靠背”条款所附发包人付款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的,承包人应当向转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常常遇到工程款的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工程款扣减事由以及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等事项,能否参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问题,同时,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后,与转包人约定的依据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同比例支付,即背靠背条款,在发包人明确某一款项不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继续以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
工地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案件作出裁判前,被申请人能否以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赔偿?承包人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正在仲裁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发包人以承包人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并已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全部条件。此情形下,尽管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作出实体处理。
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无效,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甚至某些物权如抵押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效力,实质是当建设工程上聚合存在工程款债权以及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的情况下,工程款债权具有的相对优先清偿顺位。
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债权受让方可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承包人仍有权依法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