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施工合同无效,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应该综合分析协议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应以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付款之日延长的,起算点相应延长
因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变更造成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改变的不必然导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明知价款支付方式具有不确定性,并根据补充协议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一方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的变更导致合同实质性变更主张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同一建设工程由多个施工方施工的,各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计算?因此,从乙公司已支付1434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无法推断出该款项系针对6-7号楼的付款,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不拖欠该两栋楼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由此认定,6-7号楼的工程款巳经付清,丙公司由此丧失对该两栋楼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依法不应委托鉴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应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等,合理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包括哪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层层转包或多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已向承包人、分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除外。未进行实际施工的转承包人、转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