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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不能办理贷款能要求退房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日期:2016-09-19 点击:281次

    不能办理贷款能要求退房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 房屋产权人,为何无权入住自己房屋
    日期:2016-09-19 点击:256次

    房屋产权人,为何无权入住自己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因各种原因如无权代理丧失权利,后手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取得该不动产,法律上便形成两种值得保护的权利人:无辜的原始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后手权利人。基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着眼于对登记簿上权利人的保护,由此奠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性规则;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善良风俗所必然产生的损害救济,亦同样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 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日期:2016-09-19 点击:251次

    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日期:2016-09-19 点击:367次

    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婚姻管理存档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

  • 简述公房“承租权”的相关权益问题
    日期:2016-09-13 点击:275次

    简述公房“承租权”的相关权益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公房租赁属于政策性租赁,是否能适用《合同法》存在争议。从各地公租房的政策来看,虽然规定的细节不同,但共同的趋势是承认公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

  • 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273次

    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对簿公堂。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该房屋暂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 公房承租人过世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如何确定
    日期:2016-09-13 点击:311次

    公房承租人过世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如何确定1,不管承租人户口在不在本市,都是以承租人为签约主体。2,如果承租人去世了,则需要在册户口的所有人员共同推举签约代表人(没有继承概念)。3,如果承租人去世了,房屋所在地没有户口,就要由本市户口的有资格继续承租的人推举签约代表人。

  •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应赔购房差价
    日期:2016-09-13 点击:379次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应赔购房差价“诚信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条款。”朝阳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陈晓东表示,法院要保护的正是善意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就要通过审判帮他把实际损失弥补上。我们认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房屋的差价损失。”

  • 房子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
    日期:2016-09-13 点击:206次

    房子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的欠款纠纷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6-09-12 点击:252次

    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的欠款纠纷的效力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 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该条文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人 对宅基地原则上仅享有占有、使用、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 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物 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 家有关规定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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