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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阶段性贷款担保中,购房人“断供”,开发商该如何救济
    日期:2016-10-20 点击:554次

    阶段性贷款担保中,购房人“断供”,开发商该如何救济开发商有法定解除权。虽然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贷款合同为购房合同所派生,购房合同的成就以贷款合同生效为前提;贷款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购房合同提供购房款,两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 房子不想买了定金能退吗
    日期:2016-10-20 点击:332次

    房子不想买了定金能退吗定金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出于购房者自身原因的定金不退1、签了认购书反悔的定金不能退。购房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购房者交款后反悔,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能够退还的。

  • 房贷批不下来,首付款能退吗
    日期:2016-10-20 点击:231次

    房贷批不下来,首付款能退吗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 签了房屋认购书,购房定金有这四种处理方式
    日期:2016-10-20 点击:296次

    签了房屋认购书,购房定金有这四种处理方式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 购房人未交首付款合同被废 反而起诉卖家索20万
    日期:2016-10-19 点击:211次

    购房人未交首付款合同被废 反而起诉卖家索20万根据合同约定,在支付定金10万元后,第一笔首付款支付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之前,王某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达前取得购房款用于支付首付款,遂与李某协商延迟支付首付款时间

  • 卖房人违约怎么办
    日期:2016-10-19 点击:299次

    卖房人违约怎么办最近房价波动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价可能上涨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就导致部分卖家心里失衡。如果卖方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在买方无违约情形下,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商品房瑕疵交付及相关责任之司法认定
    日期:2016-10-19 点击:214次

    商品房瑕疵交付及相关责任之司法认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的法定强制性条件,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属于瑕疵交付,只要相关装饰、设备标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功能性质量。商品房的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开发商未实际履行商品房交付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开发商的责任。

  • 转售房纠纷处理原则
    日期:2016-10-19 点击:362次

    转售房纠纷处理原则出卖人转售的房屋,在未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或未签订合同确定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指示原所有权人直接交付转售房予买方,并由原所有权人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出卖人应保留证明此法律关系的书面证据,否则,易生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认定上的纠纷。

  • 关于盗卖房屋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6-10-19 点击:417次

    关于盗卖房屋的法律效力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已交定金是否能获得双倍返还?实务中,基于买卖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定金担保合同亦无效的理论,不失为法律依据明确。笔者倾向于从缔约过失角度看待出卖人行为,或从立约定金性质处理该案,判决主要过错人即出卖人承担双倍返还之责,似更符合公平原则。

  • 隐名代理与借名购房
    日期:2016-10-19 点击:297次

    隐名代理与借名购房借名购房必然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不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甚至连向借名人主张过户的权利都会丧失,即双方只有单纯的金钱借贷或垫付的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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