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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被拆除腾退人身份的认定思路
    日期:2023-11-23 点击:98次

    被拆除腾退人身份的认定思路现在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腾退,故本案中侯某喜的诉求实际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之前案件中遗留的损失问题。关于冋迁安置房,依据《实施方案》第二条,结合侯某喜的户籍状况,可知侯某喜并非被拆除腾退人,不能被认定为被安置人,故侯某喜不应享有回迁安置房,故该项拆迁利益与侯某喜无关;关于房屋周转费,依据《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可知该项拆迁利益与回迁安置房挂钩,故该项拆迁利益与侯某喜无关。

  • 因房地产公司收取购房款时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日期:2023-11-23 点击:86次

    因房地产公司收取购房款时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 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236条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23-11-23 点击:61次

    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236条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 如何依据《民法典》指示交付的规定行使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日期:2023-11-23 点击:94次

    如何依据《民法典》指示交付的规定行使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第227条规定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物(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既包括根据债权关系,如租赁、借用、保管、动产质押协议而占有动产的人,又包括非基于合同等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乙,该古董被丙盗去,甲向乙转让他对于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丙是《民法典》第227条所指的“第三人”。

  • 第三人作为与发包人共同开发项目的一方主体,尽管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承诺并实际支付
    日期:2023-11-23 点击:47次

    第三人作为与发包人共同开发项目的一方主体,尽管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承诺并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停工、误工等损失赔偿的,视为第三人以实际行为加入债务

  • 李某某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房屋职责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82次

    李某某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房屋职责案行政征收直接关乎民生保障,北辰区“一把”区长出庭应诉,带头遵法守法,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李某某的家属及北辰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旁听了本案庭审。“一把”区长出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人民政府严格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力促进了行政争议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
    日期:2023-11-22 点击:85次

    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认为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应向村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当事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如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日期:2023-11-22 点击:44次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双方约定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要看双方当事人对于款项的性质和内容是否作出明确约定,是否达成定金合意,是否具有债权担保的功能。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即主合同标的额的20%。限制定金数额是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公平原则。超过法定限额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可视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日期:2023-11-22 点击:36次

    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日期:2023-11-22 点击:91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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